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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办理标准及条件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特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一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 申请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资信能力 1)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 4)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 2、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 5)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科技进步水平 1)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 3)企业已建立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内部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的网络化;已建立并开通了企业外部网站;使用了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了档案管理和设计文档管理。 编者说明 建市 [2015]154号文件取消了原标准“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近五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和“企业近十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3项以上大型石油化工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1、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资产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净资产1亿元以上。 2、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 编者说明: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一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要求 3、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2类中的1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3项; (2)单项合同额35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修工程3项。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1、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资产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编者说明 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二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的要求 3、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2类中的1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3项; (2)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修工程3项。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 1、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资产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石油化工(或(油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结构、电气、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编者说明 根据建市[2016]226号文件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因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类别的最低资质是“三级”,则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保留对建造师等人员的要求。 根据建办市〔2018〕53号文件规定: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和检维修。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可承担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500万元以下、大中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以及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 注:1.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管道、储库等)、石油化工、化工、煤化工等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2.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 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 (1)3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5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 (3)300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80亿立方米/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10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2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8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50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5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4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2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3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2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5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5)80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60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30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24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32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50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10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1)4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6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30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10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20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60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上煤制油、20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规模以下的下列工程: (1)1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20万立方米/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 (3)100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20亿立方米/年及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5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50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20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2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2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6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1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5)50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30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15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12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16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30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5万吨/年以上烧60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1)2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20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4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5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20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6万吨/年以上煤制油、10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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