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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办理标准及条件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一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一级资质标准 1、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一级资质企业资产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一级资质净资产 1000 万元以上。 2、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一级资质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 编者说明: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一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 2 项单体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上消防设施工程(每项工程均包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资质标准 1、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资质标准企业资产 净资产 600 万元以上。 2、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资质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暖通、给排水、电气、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且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20 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编者说明 根据建市[2016]226号文件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因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的最低资质是“二级”,则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资质标准保留对建造师等人员的要求。 根据建办市〔2018〕53号文件规定: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资质 可承担单体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下的下列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 (2)火灾危险性丙类以下的厂房、仓库、储罐、堆场。 注:民用建筑的分类,厂房、仓库、储罐、堆场火灾危 险 性 的 划 分 , 依 据 《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16-2014)确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全文 文件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件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 建办市〔2018〕5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进一步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部分指标,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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